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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繁就简学政策系列: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要点口诀

来源:武汉仁和会计实战培训班    时间:2017/7/31 11:31:27

  日前,税务总局部署开展新一轮营改增政策大辅导,为了进一步帮助纳税人,尤其是接触增值税的建筑、房地产行业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了解政策、用好政策、掌握政策,特别推出“化繁就简学政策系列”文集。本系列分五篇,分别向纳税人介绍“出租不动产”、“转让不动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跨地建筑服务”、“房地产销售”营改增政策。作者将生硬无趣的条文转化为朗朗上口的口诀,并辅以简洁的注释,相信广大读者跟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一样耳目一新,眼亮,重要的是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学习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今天我们接着学习本系列第四讲,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要点口诀。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依据财税36号文及其附件,结合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公布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结若干增值税政策要点如下:

  一般全计税,简易可分包。

  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后者是营改增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之一。

  分包可扣款,扣款见发票。

  注: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要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就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随着营业税发票的停止使用,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主要是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从分包方取得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项税额。

  清甲可简易,老项看开工。

  注: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及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施工许可日,承包合同时。

  注:界定是否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开工日期,首先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税率十一点,三点征收率。

  注: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是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3%.

  跨地须预缴,计税有异同。

  注: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简称跨地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不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要点口诀,希望能对在建筑行业岗位上的朋友有所帮助,了解更多建筑增值税口诀信息尽在武汉仁和会计培训费用http://4257.peixun360.com/ 0元试听预约:400-6305-360 在线QQ:1029959485 微信kuaiji99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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