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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营改增后实务必备预征率、税率、征收率!

来源:武汉仁和会计实战培训班    时间:2017/9/19 9:26:23

  营改增后,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以及征收率分别是多少呢?实务中该如何运用呢?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小编做如下整理,具体如下:

  一、预征率:

  (一)一般计税

  1、跨县市建筑:2%

  2、不动产经营租赁、房地产销售:3%

  3、转让不动产:5%

  (二)简易计税

  1、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1.5%(减按1.5%计算)

  2、跨县市建筑、房地产销售:3%

  3、不动产(个人出租住房外)经营租赁、转让:5%

  小结: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特例按1.5%计算。

  (1)一般计税预征率用3%的多(理解:减负思路)。

  例外情况:

  转让不动产时预征率是5%(理解:由地税代征,不区分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跨县市建筑是2%(理解: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2)简易计税的预征率用5%的多(理解:和征收率一致,增加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例外情况:

  建筑服务业(和征收率一致)和房地产销售(理解:是按预收款计算)是3%;

  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营业税政策平移)。

  2、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预征率相同的有:房地产销售都为3%,转让不动产都为5%。

  3、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转让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是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4、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仅限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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