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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注意了,取得的以下10种发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武汉仁和会计实战培训班    时间:2017/6/9 17:32:46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那种发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做以下总结:

      一、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取得的实行差额征税的发票如旅游业、广告业、劳务派遣等发票备注栏上未注明“差额征税”字样;

  (2)取得的建筑服务类发票如工程款、装修费发票没有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项目名称的;

  (3)销售不动产与出租不动产的,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房产详细地址的发票;

  (4)取得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货物信息的发票;

  二、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取得的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取得的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  将餐费开具成会务费;

  (2)  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

  (3)  将招待礼品开具成宣传礼品;

  (4)  将月饼开具成纸张等等;

  五、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以及属于假销售清单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取得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又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虽然原则上不允许,如果是业务真实可以跟税务主管机关沟通解决)

  七、取得的证据链不够充分而且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1)  支付大额会务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2)  支付大额办公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3)  支付大额劳保用品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4)  支付大额培训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5)  支付大额加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6)  支付报销差旅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等等;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更多发票会计咨询请关注武汉会计培训学校http://4257.peixun360.com/0元试听预约:400-6305-360 在线QQ:102995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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